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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避稅漏洞 財部補破網

  • 工商時報 劉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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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財團法人成為避稅工具,財政部檢討慈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的租稅優惠,除了修正所得稅法刪除機關團體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外,包括禁止財團法人回購捐贈事業股票、訂定大型財團法人公益支出三級比率等,此外,關係人擔任機關團體董監事,不可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財政部今(23)赴財委會,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及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規定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財政部表示,為提升民間從事公益活動誘因,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公益活動,只要符合一定要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或公益信託,都能有適度的租稅減免優惠。

但官員指出,近來有外界反應,部分機關團體涉有關係人交易、投資股票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或未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等,或是部分公益信託財產規模龐大,但每年用於公益活動支出占信託財產的比率極微的情形。

因此,財政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在機關團體的部分,為防杜機關團體與其捐贈事業的股東或關係人,有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規範機關團體與捐贈人或其關係人的交易不可低於市價,且不可回購捐贈事業股票。

此外,營利事業主要捐贈人及關係人,若要擔任機關團體董監事,不可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當年度機關團體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者,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不得低於收入的80%;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不可低於70%;未達5,000萬元者,不可低於60%。

公益信託部分,財政部建議,應明定公益信託相關監督及管理規範,包括增訂信託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的公益信託,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每年從事公益活動支出的最低百分比等,以強化公益信託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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