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隔代教養卻無法列報特別扣除額的問題,財政部昨(2)發布解釋令,若是孫子女的父母,均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以致無法扶養子女,而由祖父母扶養,即可檢附證明文件,依規定減除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年報稅、過去尚未核課案件或仍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都可適用。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若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的情形下,應由同居的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
不過,現行稅法規定,祖父母可以列報扶養親子女的免稅額,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僅有父母才可以列報,不符現今日益普遍的隔代教養需求。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隔代教養報稅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孫子女的父母,均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等其中之一,以致無法扶養子女,由祖父母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免稅額,就可以減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各2.5萬元。
但官員指出,除了「死亡」情形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核,免檢附證明文件外,若是其他3種情形,納稅義務人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