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經委會今(7)日續審《公司法》修正草案,修法進入深水區,股東會、委託書相關條文。經濟部原規劃股東持股過半,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後採納立委意見增加配套:持股過半股東得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15日內未召開股東臨時會,股東才得自行召開。
本次修法經濟部擬放寬股東臨時會召開限制,俗稱「大同條款」,然而,外界擔憂若股東臨時會召開門檻過於寬鬆,恐影響公司治理,甚至讓陸資取得公司經營權,經濟部因而決議增加配套,惟法條文字仍待修正,該條文仍暫行保留。
立委賴瑞隆提議配套,持股過半股東得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不願召開股東才可自行召開;立委蘇震清則認為,還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召開股東臨時會。
後來經濟部採納賴瑞隆版本。經濟部常務次長王美花表示,外界擔憂股東臨時會召集條件放寬,會讓公司經營產生不穩定性,但若股東持股已過半仍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沒有必要,所以認為請求董事會召開即可。
經濟部官員表示,透過增加配套,再加上股東臨時會召集程序約需要兩、三個月時間,可以讓董事會多點緩衝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