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7)年8月1日公布的公司法修正條文,將於10月1日起實施,最引起關注的是第173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超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為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只要單一或多數結盟的外部股東擁有一公司50%以上股份,具關鍵性影響力,不用請求董事會召集或主管機關同意,可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徹底移除了控制股東擁有公司經營權的保護傘,啟動了國內上市櫃公司「非合意」併購新的一章。
除了公司法新規定的「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以外,尚有其他配套措施相應調整,對「非合意」併購的一方創造了新的機會與環境:
第一、保護少數股東提案權:
為落實少數股東的發言權,修正的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持股1%以上的股東可用書面或電子提案,若董事會無故不列入議案,得處以240萬以下的罰緩,將可避免少數股東的提案被任意刪除。
第二、股東名簿請求權:
過去外部股東於經營權之爭,雖有召集股東會之權,卻因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致美意落空,公司法第210-1條修正,賦予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提供股東名冊,以避免2009年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沒有股東名冊的困境。
第三、董監事提名權:
過去市場派提名的董監事,常遭公司派董事會嚴正刪除,公司法第192-1條新規定,簡化董事提名程序,提名的少數股東僅需敘明「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無需檢附願任承諾書、聲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刪除了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審查權限,以解決中石化、大同刪除資歷豐沛的董事人選現象。
第四、董事會召集請求權:
當董事長故意不開會造成公司決策延宕時,公司法第203-1條新規定,過半數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若董事長拒絕,過半數董事得自行召集,以加快公司決策腳步。
第五、強化少數股東檢查權:
為了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以及蒐集不法證據及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公司法第245條新規定,持有半年以上、1%以上股份的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以擴大檢查人的檢查對象和範圍。
當然,股東行動主義者行使權利仍受到公司法及相關法規的制約,面臨其他層面的挑戰,必須事先防範,包括:
第一、公發公司股權過半須經證交所(櫃買中心)審查:
公發公司要召開股東會,依規要在公開資訊觀測上公告,確認停止過戶期間以及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時間,單一個人或結盟持股是否符合持股50%、三個月以上條件,將交由證交所(櫃買中心)和集保結算所會同確認,並非任一股東可輕易主張。
第二、股權不過半,仍須聲請董事會或經濟部同意:
三陽工業經營權爭奪時,市場派曾以公司「重大違規」、「財報不實」、「遲延發放股利」等事由請求召開股東臨時會,均遭經濟部以公司穩定經營駁回;所以,持股不過半的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規定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被拒時,仍須報請經濟部許可,對於市值鉅大的上市公司而言,持股過半仍將是關鍵的挑戰。
第三、改選董監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案:
由於「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監事選舉及公司合併案」等影響股東權益甚鉅,均屬公司經營重大事項,外部股東要改選董監事,應於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事先列明清楚,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四、公發公司表決權拘束契約的限制:
由於證交法及公發公司委託書規則明文禁止價購委託書,故公司法第175-1條新規定,公發公司表決權不得以金錢等有償方式移轉,以避免股東透過私下協議或信託方式有償轉讓表決權,所以,結盟的股東間不能私下換票、約定互選董監事等情事。
第五、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反托拉斯審查:
任何併購一方想要持股目標公司超過1/3以上,結合前一方市占率超過1/4或結合後超過1/3以上,都須公平會為不禁止許可之決定;倘結合後,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者,公平會得禁止結合,過去日月光「非合意」併購矽品時遭公平會停止審查即為一例。
綜上,這次公司法修法替股東行動主義者架構了「非合意」併購的規範機制,讓股東以自身的力量,表達對投資企業的影響力,可以改選董監事,也可以積極制衡或改變董事會決議,有其正面意義,對台灣的上市櫃公司而言,將是新的挑戰,也是新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