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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違法來台 修法重罰2千5百萬

  • 工商時報 張語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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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今(27)日拍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鎖定違法來台陸資,罰緩上限從60萬元,大幅提高至2,500萬元,並得連續開罰至改正為止,否則將停止、撤回投資,盼有效嚇阻違法來台陸資。

賴清德今於行政院會中指出,鑒於目前已有中國資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本次修法檢討、修正相關裁罰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之彈性需求進行裁處,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今表示,2,500萬元的罰鍰上限,確實會與大幅獲利之違法陸資有差距,不過此次修法也新增限期改正,否則可要求其撤資,並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相信可適用於大部分的案件,未來特殊案件可思考如何予以強化。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補充,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若違法來台陸資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2,500萬元,相關機關可再加以裁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此次修正第93條之1,將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之罰鍰,由現行12萬~60萬元,修正為5萬~2,500萬元,主管機關可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

為配合前項罰鍰額度之調整,調整其他違規行為,包含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之罰鍰,由6萬~30萬元,修正為5萬~250萬元;增訂陸資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為裁罰對象。

另考量陸資投資人來台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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