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
工商時報LOGO

新公司法股東提案權 才有梅花便不同

已將目前網頁的網址複製到您的剪貼簿!

宋朝詩人杜耒作「寒夜」一詩:「寒夜客來茶當酒,竹爐湯沸火初紅。尋常一樣窗前月,才有梅花便不同。」這首詩讀來意境深遠,特別是後二句,平常看慣的窗前明月風景,為何變得不一樣了?有人說因為有了梅花點綴,有人則說梅花其實一直都在,不是那天突然長出來,而是因寒夜裡有了好友,意境就不一樣了。

新公司法修正第172條之1股東提案權規定,近來有不少討論,各有各的看法,可以用「寒夜」後二句引而伸之,了解為何股東提案權規定經過修正之後,有上市櫃公司老闆對這條規定看法不一樣了,但還是有人對本條規定沒有改觀。

據報導,有上市櫃公司老闆認為新公司法大幅強化股東提案權,大大縮減了過去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要不要將股東提案列為常會議案的裁量權,這讓股東有機會事先大量提案於股東常會,造成股東會難以進行。

此上市櫃公司老闆的擔憂是否成真,我們必須先看公司法第172條之1股東提案權增訂與修正的前因後果。本條規定於2005年增訂,目的在於給持股1%以上股東在股東常會前可以提出其構想的議案,打破過去由董事會決定股東會的決議事項,讓股東擁有提案的自主性,可以更積極參與公司經營。

可惜,股東提案權規定實行後效果不彰,上市櫃公司中有行使股東提案權者寥寥可數。有鑑於此,民間修法委員會分組審議建議應該調整當初就股東提案權制度所設下之各限制,並經修法委員會決議股東提案將不以股東會得決議者為限。

之後,本條此次修正三讀通過的,主要有四:第一,增列股東可以電子提案。第二,原本規定股東提案有法定排除事由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修正為股東提案「除」有法定排除事由之一者外,董事會「應」列為議案。第三,股東提案如為促使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第四,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提案列入議案而未列入者,對公司負責人最高可開罰240萬元。

比對修正重點與前述上市櫃公司老闆的看法,唯一涉及大幅限縮董事會將股東提案列為議案權限的,就是股東提案「除」有法定排除事由之一者外,董事會「應」列為議案。若只看法條文字變遷,董事會從「得」變成「應」,確實覺得受到拘束,好像一定要將股東提案列為議案,不像以前一樣自由了。

其實,本條修正前,經濟部就作成函釋說:「股東提案之審查權專屬於董事會,且除符合第4項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事外,其餘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董事會均應列於股東會議程。」

所以,不管法條寫「得」還是「應」,或是本條修正前或修正後,只要股東提案符合本條規定,沒有排除事由,董事會均應列入議案,沒有差別。

再比對本條修正前後條文,本條允許如果股東提案是「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董事會就可以將該提案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這次並沒有修正,依然不變。由於「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涉及董事會與股東會分權問題,因此存有很大的解釋空間,也等同給董事會列入或不列入的很大操作空間。此問題難解,主管機關經濟部一直沒有給明確答案,只說循司法解決。

順帶一提,相同問題也將發生在新公司法第157條規定中,第157條規定新增「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至於該特別股股東可以否決的特定事項,是否限於「股東會所得決議」?還是只要不是法定專屬董事會決議事項,都可以給予否決權?這問題亦需要經濟部給個說法。

總之,公司法第172條之1留給董事會操作空間的規定,其實還在。那麼,本條規定尋常一樣的法定排除事由,為何有上市櫃老闆看法不同?究竟是因法條文字「得」改為「應」而不同?還是增加240萬元罰鍰有了心理壓力,造就感受不一樣了?就留待讀者反覆尋思體會。

您可能感興趣的話題

返回頁首
LOADING

本網頁已閒置超過3分鐘。請點撃框外背景,或右側關閉按鈕(X),即可回到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