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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車核發專用牌照 帶動產業發展

  • 工商時報 張語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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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今(4)日拍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參考國際作法將古董車管理入法,帶動古董車產業發展,核發專用牌照、安檢及行駛道路等配套。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今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為完善古董車管理,並協助其產業化,未來修法通過後,將核發古董車專用牌照,並且須於特定時間、區域或路段行駛。若違反將處以900~1,800元之罰緩,並扣繳註銷牌照。

此次修法共有「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5大修正重點。

陳文瑞說,為落實課責酒駕行為,未來酒駕駕駛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相關費用由參加者自行負擔。

並參考國際上均將「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修法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為強化駕駛人管理,修法增訂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交通違規;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之罰責;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區分。

車輛管理部分,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

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之罰鍰額度;另明定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處罰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並刪除相關重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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