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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馨:凶宅連環爆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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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主管機關能把凶宅做個清楚的定義,甚至建立資料庫,交易能有依循,民眾權益才能獲得保障…

這幾周來,房地產新聞中最搶占版面的,大概就是凶宅新聞。從凶宅社區讓投資客如何便宜買進凶宅套利,洗白,到風水師說法,加上幾個知名凶宅現況,是滿足了讀者的好奇心。可是在點閱火紅,各家媒體狂追,鄉民吃瓜看熱鬧的沸騰中,除了看得出國人對於凶宅的恐懼與忌諱,更反應了在法的三不管地帶,眾人對這事情的無能為力。

說來殘酷,台灣凶宅目前並無正式的官方統計,但根據同業推算,自殺與他殺案件的死亡人數每年約5千人,而每年凶宅的新增戶數約為2千戶,交易糾紛也有增無減。

凶宅雖然是不動產交易中被認定的重大瑕疵,由於凶宅並非法律名詞,對凶宅的定義,還是採用內政部97年函示「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那麼多拗口文字,簡言之,就是在「持有期間」,「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身故」三大要素,偏偏社會狀態複雜,在這定義下,跳樓、燒炭送醫後死亡等狀況,都得因個案再作認定,也因為定義過於模糊,使得業者和民眾寧可擴大解釋,也不願意到時惹上麻煩,影響所及,同社區有凶宅、大體借道路過、工地發生工殤等等,全都被繪聲繪影算成凶宅,未免不盡公平,而相對於其它房屋瑕疵,凶宅也是最不容易求證的類型,無論是時間久遠,或是因為定義不清,認知不一致,最後進入訴訟者也不在少數,偏偏凶宅判決解約的案例少,一樁交易最終就是怨氣沖天收場。

除此之外,凶宅這事情會陷入泥淖,不僅是定義不清,還有期間無限,只要成為凶宅,就永世不得翻身,以前是拆了房子曬了地,重蓋之後就沒這回事,現在不知道是誰還生出「凶地」這名詞,讓故事無限上綱下去,若是主管機關能有擔當,把凶宅做個大家都清楚的定義,甚至建立資料庫,讓民眾毋需「上窮碧落下黃泉」地訪查,更進一步讓凶宅有個期限,當定義、範圍、期限、責任都回歸法理,交易能有依循,民眾權益才能獲得保障。

至於那些被吹捧的凶宅投資傳說,當都市鬼故事聽聽就好,要是當真,一般都會變成自己的鬼故事。

◎現職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經理

◎經歷市場研究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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