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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道德的界線 ─不可忽視的大麻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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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於十月中開放休閒用大麻,成為全球承認第二個大麻合法化的國家,將帶動龐大的商機。其實除了烏拉圭與加國允許大麻合法化外,尚有不少國家已將其除罪化。然相對而言,包括台灣在內的多數亞洲國家基於道德的理由,對大麻仍採高度管制,可能錯失相關商機。

加拿大於2001年起就開放「醫療用大麻」(medical marijuana),現任總理杜魯道(Justin Trudeau)競選時就承諾將進開放一步「娛樂用大麻」(recreational cannabis),經過二年的努力終於實踐合法化的承諾。合法化後加拿大成年人將可自合格店家購買大麻、大麻油與大麻膠囊,在公共場合最多可持有30公克的乾燥大麻,也可在自家種植最多4盆,但尚未開放大麻相關食品。整體觀之,醫療用大麻已經有愈來愈多國家開放,如荷蘭、德國、澳洲、加拿大、南非、阿根廷等30個國家;而娛樂用大麻,除了烏拉圭與加拿大外,墨西哥最高法院甫認定限制娛樂用大麻違憲,合法化只是遲早的問題;美國縱然聯邦政府禁止吸食大麻,但有9州與華府娛樂用大麻都已合法化(期中選舉後還有2州加入),還有13州除罪化(指不觸犯刑事法,但可能會違反其他規範;或是違法但不處罰)。

何以加拿大會開放娛樂用大麻?根據加拿大統計局去年公布的資料,2015年約有490萬人使用大麻(包含醫療與娛樂用大麻),約佔該國人口的14%,年消費量將近700公噸,市值約達40~50億美元。過去娛樂用大麻未開放,多數人透過黑市取得,不乏由犯罪集團控制,易造成未成年人濫用。加國政府每年編列2、30億加幣預算防制,問題卻愈加嚴重。因而,將娛樂用大麻合法化讓大麻交易公開化,透過合法途徑銷售,有利於政府管理,還可防範毒性更高的毒品,並可獲得巨額的稅收,更重要的是還能帶動周邊產業的發展。

反觀,亞洲各國對此則相當保守,多數國家尚未開放醫療用大麻,更遑論娛樂用大麻。連在加拿大的亞裔人士,尤其是當地華人普遍反對此一政策。2014年藝人柯震東和成龍之子房祖名在大陸呼麻被抓,就被貼上毒蟲的標籤,至今仍無法翻身;美國總統歐巴馬與柯林頓等人都公開承認曾經呼麻,不但未被攻擊,還帶有反叛、反戰與前衛的酷形象,東西方的兩極思維可見一斑。

亞洲各國反對大麻的理由,在於其可能造成嚴重的「外部性」,吸食大麻可能會上癮,造成身體的損害,還會傷及家庭美滿,甚至影響社會治安。因此,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在台灣被歸類於「第二級毒品」,凡製造、運輸販賣或是施用與持有者,均可處2~7年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等刑罰。殊不知,大麻的負面影響似乎比我們想像低很多,依據醫學主流研究顯示,大麻帶給人的成癮性與生理健康的傷害,比酒精、尼古丁與其他毒品來得低許多 (僅對青少年的健康影響較為明顯,這也就是為何開放大麻的國家均對青少年有嚴格的限制)。就法論法,前述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明文:「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若是依照其定義,大麻是否為毒品容有疑義。易言之,對大麻高度管制的國家,主要係基於道德上的理由。至於吸食大麻後的脫序行為,本應有法律規範,例如「麻駕」與酒駕性質相近,應與酒駕為相同的處罰,執法技術(驗血、驗尿)困難,需仰賴新技術配合,不應做為反對的理由。

然而,本文並不主張我國應立即對大麻除罪化或是合法化,因為開放娛樂用大麻需要高度的社會共識,且台灣與開放國家都有大麻氾濫的情形有別。惟可考慮將其降低管制,改列為第三級毒品,而將多數查緝資源轉移至其他毒性較強的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上。另外,由於大麻在特定的疾病有顯著的效果,醫療用的大麻應進一步可開放由CBD(大麻二酚),擴展至THC(四氫大麻酚)等。未來大麻相關應用相當可期,外媒形容是比特幣之後的最具潛力的商品。職是之故,政府不應囿於道德界線,而要鼓勵研究機構與企業加強大麻的相關研究,並申請相關專利,搶占大麻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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