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勞工常會聽到雇主宣稱工作是「責任制」,或是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會看到「依任務需要可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例假與休假限制」等文字。勞動部強調,除非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69類工作者,雇主不得任意另訂超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時約定。
據《勞基法》規定,勞工的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必要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要求勞工加班,但每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動部解釋,所謂「責任制」,其實就是《勞基法》第84條之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者,這些行業因為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所以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目前勞動部已核定45次、共有69類工作者適用。
勞動部表示,如果不屬於責任制的工作者,雇主卻宣稱「責任制」來讓勞工超時工作、不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可向地方勞檢提出檢舉,違者可依法裁處2萬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