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意識抬頭,有愈來愈多的勞工會主動檢查雇主申報勞保的日期,當勞工發現雇主未核實依照到職日加保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但無法追溯自到職當日生效,員工如因投保單位延遲申報加保致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小明(化名)在2月15日到職,但他發現公司遲至5月1日才替他投保,公司宣稱這是試用期,可以不必投保,小明經詢問勞保局後,發現並沒有試用期不用投保的規定,於是檢舉雇主未核實申報加保。
勞保局表示,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符合強制加保規定的公司,應該在員工到職的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本局辦理加保。勞保局強調,保險效力開始,是從加保表郵寄之當日或派員送交本局之當日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勞保局指出,投保單位如果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本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無法追溯自到職當日生效,員工如因投保單位延遲申報加保致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