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28日預告「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未來公私固定污染源若發生突發事故,必須採取草案中規定的緊急應別措施,違者可依空污法處10萬元至2,000萬元。未來包括雲林縣麥寮六輕廠氣爆、台中廢棄輪胎廠大火等這類突發,都必須要依照這規定通報。
環保署空保處表示,在去年《空污法》修法後,針對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課以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1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的義務,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令公私場所採取必要措施或停止該固定污染源的操作,同時新增地方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及採取因應措施。
這次則是透過去年的修法新修條文授權,擬具「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草案,列舉包括空污措施計畫內應包含的項目跟內容,事故應變演練等,公私場所還應定期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等。
環保署空保處指出,公私場所製程、儲槽之原物料及產品種類改變或發生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有修正必要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若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