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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產7大缺失 被罰60萬還被限制不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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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在金檢時被發現有七大缺失,遭金管會開罰。金管會保險局30日指出,台產在金檢時被發現有違反保險法的缺失,包括投資創投事業時有缺失、利害關係人建檔資料沒有及時更新等,依保險法開罰60萬元罰鍰、7項糾正並且在改善完成前不能再新增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保險局指出,此次台產共有七大缺失,一是在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時,有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決策及對被投資公司評估作業欠妥等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二是辦理利害關係人建檔資料有未及時更新之情事,已違反「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三是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有支票兌現日逾保險契約生效日2.5個月等情事,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是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有空白保險證之控管作業欠妥等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是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未留存姓名或名稱檢核紀錄、董監事未完成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教育訓練,以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兼任與職務衝突等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六是辦理個資外洩之應變演練,未就外部網路入侵及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所致之個資外洩情境,研擬演練計畫並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符。

七是辦理資安評估作業,有弱點掃描及滲透測試作業範圍尚欠完備,且對掃描發現之漏洞修補及追蹤處理未訂定作業規範等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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