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確保國土永續,通過重大公設的認定標準,以正面表列方式,明定運輸、水利及能源3大類,且須具有一定之規模,才符合標準,可適時檢討變更,以確保國土計畫的穩定性。
過去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政府興辦重大公設或事業,可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不受通盤檢討時間的限制。
因此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相關修法,為維持國土計畫的穩定性,且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具備公益性、必要性及服務範圍跨區域的特性,故採正面列舉方式,明定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等3類別,並分別定有不同之規模限制。
例如:能源類別的能源設施,發電設備的規模必須是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30公頃以上,才符合標準,可不受通盤檢討時間限制,辦理檢討變更國土計畫。
運輸方面,鐵路、高鐵、捷運、國道、省道的路線新建或改建,工程長度達10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