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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假裝外資來台買股超過6.25億就罰2,500萬

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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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若假藉外資名義來台買股,金額超過新台幣6.25億元,就會被金管會「罰滿罰好」!金管會已訂出新的裁罰原則,若陸資未經申請來台買股被查獲,將依投資金額罰鍰,1,000萬元以下是以12萬元計,但若超過千萬元即用投資金額「比率」罰鍰,最高罰4%或2,500萬元。

這項新規定已從6月1日上路,若再有陸資以外資身份來台投資股票,被金管會查獲,就是看其取得股票的成本來罰鍰,如1千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就是罰2%,即罰鍰最高不會超過200萬元。

1億元以上不到3億元的投資是罰3%,也就是罰鍰不超過900萬元;但若投資金額逾3億元,就是罰4%,但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條之1的最高罰鍰金額是2,500萬元,也就是只要投資逾6.25億元,就會被罰最高額的罰金。

另外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股票,若還出現六種情況時,金管會還會加重處罰,即一是投資台灣限制投資或禁止投資的業別;二是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三是持有被投資公司股份比例,有涉及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也就是陸資已介入公司經營的意思;四是規避查核;五是對證券期貨市場或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六是其他情節重大事由。

除了罰鍰外,金管會還可依法對此違法陸資限期要求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停止陸資的股東權利;若陸資在期限內沒有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金管會還可按前次處分罰鍰金額加重處罰。

同時陸資來台投資的代理人,如券商等亦會被金管會開罰,罰鍰金額6~250萬元。

例如先前被金管會抓到的大同假外資,若依新的罰鍰標準,以5個假外資帳戶分別投資近18%,各帳戶金額可能都逾6.25億元,則分開處份可能罰鍰會達1.25億元。

但金管會也表示,這項新罰鍰標準是6月1日上路,若在此之前就已投資的陸資,之後被抓到是用舊規定罰,6月1日才違法投資者,才是依新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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