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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假扮外資買股 最高罰2,500萬

  • 工商時報 周幸
陸資假藉外資名義來台買股,新裁罰規定在6月1日上路。圖:本報資料照片
陸資假藉外資名義來台買股,新裁罰規定在6月1日上路。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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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若假藉外資名義來台買股,金額超過新台幣6.25億元,就會被金管會「罰滿罰好」。金管會已訂出新的裁罰原則,若陸資未經申請來台買股被查獲,將依投資金額罰鍰,1千萬元以下是以12萬元計,但若超過千萬元即用投資金額「比率」罰鍰,最高罰4%或2,500萬元。

這項新規定已從6月1日上路,若再有陸資以外資身份來台投資股票,被金管會查獲,就是看其取得股票的成本來罰鍰,如1千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就是罰2%,即罰鍰最高不會超過200萬元;1億元以上不到3億元的投資是罰3%,也就是罰鍰不超過900萬元;若投資金額逾3億元,就是罰4%,但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條之1的最高罰鍰金額是2,500萬元,也就是只要投資逾6.25億元,就會被罰最高額的罰金。

除以投資金額計算罰鍰,若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股票,還出現下列六種情況時,即便投資在6億元以下,金管會還是可以直接「罰滿」2,500萬元。

一是投資台灣限制投資或禁止投資的業別;二是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三是持有股份且已實質控制或介入公司經營管理;四是規避查核;五是對證券期貨市場或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六是其他情節重大事由。

金管會還可依法對此違法陸資限期要求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停止陸資的股東權利;若陸資在期限內沒有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金管會還可按前次處分罰鍰金額加重處罰。

對於合法來台投資陸資(QDII)若沒有按規定申報股數變動,也會被罰6~250萬元;陸資來台投資的代理人,如保管銀行、券商若是故意或重大過失申報不實,同樣會被金管會開罰6~250萬元。

例如先前被金管會抓到的大同假外資,之前只能罰60萬元,未來就直接罰2,500萬元;且1月抓到的龍峰及三個關係人帳戶,目前已陸續釋出大同股票,即便股東會前未釋完,但顧立雄已表示,已限制股東權,不會出現投票行為。

金管會表示,這項新罰鍰標準是6月1日上路,若在此之前就已投資的陸資,之後被抓到是用舊規定罰,6月1日才違法投資者,才是依新規定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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