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勞工工作型態改變,有越來越多的勞工可以不需要在工作場所待命、執勤,但工作時間該怎麼計算,勞動部表示,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命等待提供時間,也就是勞工勞務提供的密度愈高、接受指揮監督、無法自由運用,就應該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勞動部表示,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的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勞動部特別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依照這指導原則,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而休息時間就是指勞工可以脫離雇主指揮、監督狀態、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
舉例某設備保養維修業者,維修人員大多都不必待在公司待命,遇有緊急叫修服務,須即時出勤、或立即向客戶約定時間維修業務,甚至公司針對勞工未即時出勤者亦訂有懲戒措施,則依約出勤的時間當屬工作時間。但如果維修人員先前在家待命的時間,因有較大程度可自由運用從事私人事務,雇主對其指揮監督的密度明顯偏低,應可認非屬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