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函釋通知上市櫃企業及各科學園區、工業區內廠商,要求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並具體說明計算方式,強烈要求企業遵循辦理。勞動部強調,是否確實辦理,將影響到上述企業辦理上市櫃的申請,以及招增聘外勞進程。
勞動部指出,每個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必須自行訂定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的周期內,至少召開一次定期勞資會議,規定已發函給前述的相關企業,即日生效。
據勞動部規定,2019年4月前申請上市櫃、招增聘外勞時,必須提出一次勞資會議記錄;7月前申請者,必須提出兩次;10月者則應提出三次,目的是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讓企業一年提供四次勞資會議的記錄,合乎要求者才能取得「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黃琦雅強調,申請上市櫃公司均要依照規定繳交勞資會議記錄、取得勞動部同意後,公司須在三個月內向證交所跟櫃買中心提出申請,逾期無效;至於招增聘外勞公司,她坦言,有發現部分未提供會議紀錄的業者,對於這樣的情況,各地方主管機關都不會開出證明。
勞動部相當重視公司召開「有規律性」勞資會議的情況,尤其是每場會議間隔,應設定固定的期間,舉例來說,如在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的20日召開。但考量部分公司勞資關係特殊情形,勞動部表示,可在勞資會議的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的周期內,擇定日期召開會議,如自訂每三個月周期為2月1日至4月30日,可以擇定3月1日開會;5月1日至7月31日的周期,可以擇定5月15日召開等。
勞動部認為,雖勞資會議召開間隔有些不同,但只要都在自訂每三個月周期內至少召開一次勞資會議,就符合規定。不過,如果公司取極端值,例如在周期的頭尾舉行,導致兩次會議間隔僅數天,這樣的情況如遭勞檢查獲,公司,未能說明理由的話,將視為違反規定未召開勞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