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來貨棧、貨櫃集散站因業者管理鬆散,致發生調包、走私毒品等重大違規行為,行政院會今日通過「關稅法」修正案,提高貨棧、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貨櫃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罰鍰上限,由最高處3萬元以下罰鍰大幅提高為最高處300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強化對貨棧、貨櫃集散站業者的管理,督促業者能積極改正缺失,並使責罰相當,因此提高罰鍰上限。另外,增訂業者違反自主管理作業事項的處罰規定,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以杜絕不法。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貨棧、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貨櫃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修正草案將最高處3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最高處300萬元以下罰鍰,以收嚇阻作用。
關務署指出,依現行違規情節重大者,海關雖得裁罰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惟此等處分也連帶影響其他合法的供應鏈業者營運,易生國際貿易糾紛,因此實務上甚少運用。
修正草案也新增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罰責,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的核准。
此外,也增列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人數、應具備資格、任務、監管等事項,由財政部訂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