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專法上路首日,資誠(Pw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申請者須注意四大關鍵。
第一,申請人應在稅捐機關核准函發文日起1個月(可申請延長1個月)內,向指定銀行辦理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匯回該專戶,才能適用專法的優惠稅率。
第二,個人申請者,應以個人境外「同名帳戶資金」為申請適用客體,並於申請書內自我聲明,資金來源未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規範,且因無法辨識所得金額或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致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基本稅額之困難。
第三,實質投資者須留意每年一月的投資執行情形核備,完成投資6個月內申請證明,取得證明6個月內申請退稅,遵守相關程序、應備文件及時限等,避免因程序不符規定而影響退稅之權益。其中,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須檢附會計師就各項支出查核的報告。
第四,中美貿易戰升溫、CRS(共同申報準則)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等諸多全球反避稅因素影響下,個人與營利事業海外資金回台規劃已刻不容緩。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僅有2年生效期限。資誠建議,個人與營利事業應把握該2年生效期間,於境外資金匯回前盤點海外資金來源與組成,讓資金使用效益與稅負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