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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相互協議 日、荷、瑞、英占前四

  • 工商時報 林昱均
日本近3年雙邊案件達9件,多為日商在台子公司與日本母公司的權利金交易,透過預先申請雙邊訂價,由日本、台灣稅局先行審查、可排除雙重課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日本近3年雙邊案件達9件,多為日商在台子公司與日本母公司的權利金交易,透過預先申請雙邊訂價,由日本、台灣稅局先行審查、可排除雙重課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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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9日指出,我國自2008年以來啟動國際租稅的「相互協議程序」以避免企業被雙重課稅,其中以日本、荷蘭、瑞士、英國等地的台企關係企業為最主要申請對象,合計占比約75%。

截至2019年8月止,我國與他國關係企業間利潤分配爭議約3件、申請簽署雙邊預先訂價協議15件,而採取解釋所得稅協定爭議14件。

官員19日受訪時表示,日本近3年雙邊案件就多達9件,多為日商在台子公司與日本母公司的權利金交易,透過預先申請雙邊訂價,由日本、台灣稅局先行審查、可排除雙重課稅情況。

所謂關係企業間利潤分配爭議為已發生案件,多為母國A公司在台分公司B的營收被列為台灣稅局課稅主權,但A公司母國稅局也認為有課稅權,因此由企業先行提出,再由雙方稅局針對營運架構、所得來源做協調,若A、B各半,有可能會採取兩邊各課徵50%所得。

而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則是未發生案件,關係企業間要做交易,但考量到稅務風險,因此先行向兩國稅局提出申請,等到兩邊稅局同意後,由單一國別稅局課徵移轉訂價稅負,也能避免一筆交易被課兩次稅情況。

至於所得稅協定爭議則是稅局對於所得認定有所差異,再另做兩邊稅法上的解釋。舉例而言,A國認為台企分公司的電子商務收入不需課稅,但是該分公司已達台灣的電商課稅門檻,因此台灣與A國就會做稅法解釋、讓跨國企業符合單一模式繳稅。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15項行動計畫成果報告,我國財政部以及時、具效率方式解決所得稅協定爭議。

官員認為,在荷蘭台灣關係是最常申請所得稅協定爭議案,因為近幾年台企為了打入歐洲,往往先在荷蘭設立公司做為敲門磚,荷蘭適用租稅協定至少20年以上,因此當地會計師多建議企業使用其模式。而日本最常見則是雙邊預先訂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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