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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款金融藏鏡人 明年Q2全都露

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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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款金融藏鏡人2020年第二季要申報。金管會29日預告金控法及銀行法草案,訂定股權透明化監理原則,要求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今年底條文即可能生效,給予半年緩衝期,預計明年5、6月即會首次申報,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金融大股東可以趁此時檢視、調整股權架構,不必再層層安排。

除了現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或銀行逾5%要申報外,未來5款要申報的類型即一是法人或團體持股,例如某某投資公司或財團法人,就要申報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或團體股份、資本逾25%的自然人;二是不是持股,但是透過委任、契約、協議、授權或其他方式對法人或團體有控制權的自然人。

三是非屬前二款,但是對法人或團體具有決策權的自然人;四是該法人或團體是信託的受託人,例如持股的是某銀行信託帳戶,就要申報該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能控制此信託帳戶的自然人。

五是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或團體的是信託架構,即某投資公司層層向上查最終大股東是信託帳戶,就要申報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能控制此信託帳戶的自然人。

若大股東是私募基金,也要申報受益憑證逾5%的投資人,例如安泰銀行的大股東隆力就要申報到投資5%以上的投資人;同時各銀行與金控未來也要申報「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即要簡單、清楚畫出最終控制權人。

最終受益人或控制權人「現形」,一些過去因為表面上非關係人、持股未達5%的投資公司,若最終控制者相同,未來也要一起申報,否則將被金管會開罰200~1,000萬元,並可限期處份持股。

但亦有三款是「除外」,免申報最終受益人的大股東,一是我國政府機關,如台銀只要申報到大股東是財政部即可,二是我國公營事業機構,如大股東是國發基金、台灣菸酒等,三是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揭露主要股東的上市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日盛金的大股東新生銀行,亦不用揭露最終受益人。

莊琇媛表示,很多銀行或金控大股東透過這次法規修正,才發現過去是因為開放新銀行設立時,曾要求股權分散,因此大股東作出分散持股的安排,亦或是有些是家族傳承,讓很多投資公司都有持股,與其未來還要層層申報,不如趁半年的緩衝期,將股權架構重新安排,將其簡單化,並依規定重新申報或申請(持股合計逾10%),首度申報是不罰,之後再被金管會查到應申報未報,就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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