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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報關業者應據實填報

  • 林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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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品出口貿易統計按聯合國建議,區分出口及外貨復出口,該分類係依據出口人於海關出口報單中所填報之「統計方式」歸類彙計。關務署呼籲,各報關業者要據實填報。

對於受託加工出口而有國貨、外貨認定疑義者,依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若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符合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要件,「統計方式」可申報代碼06。

但如果不符和要件仍屬外貨者,「統計方式」應申報代碼8B。海關呼籲,出口貿易統計為各國觀察雙邊及多邊貿易之重要數據,報關業者及出口人依貿易行為及貨物性質應據實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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