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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運動員超出上限 將課贈與稅

  • 工商時報 林昱均
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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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養我國運動產業,財政部近年以函釋讓民眾捐贈運動員抵減所得稅。但官員提醒,如果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專戶、但超出額度上限,將被視為贈與行為,不僅不能抵所得稅、還要多課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捐贈運動產業有三種課稅方式,一是捐贈給教育部體育署的非指定專戶,視為捐給政府,可全額抵減稅負。

二是採用捐贈給指定運動員,如特定棒球員、舉重選手、國家隊運動員等,但上限抵減20%綜合所得總額。第三是贈與方式,包括直接贈與,指定單一運動員。但超出捐贈額度或捐贈人是運動員二等親內親戚,不僅不能抵稅,還需按贈與稅率10%~20%課稅。

惟捐贈給特定運動員並非全部都能捐。官員指出,該運動員必須事先向教育部提出培訓或參賽計畫,獲得核准後教育部才會幫運動員設置專戶、民眾再透過專戶捐款。

民眾自今年1月起可用個人名義透過教育部捐贈給指定運動員或直接捐給專戶。明年5月報稅時,民眾再檢附教育部捐贈收據或所得清單,即可申報列舉捐贈運動員額度、抵減所得稅。

不過,指定與非指定專戶仍有抵減率差異。官員指出,捐贈給特定人或捐款額度太高,可能涉及關係人間贈與行為。

官員舉例,假設年收千萬的A先生透過專戶捐贈給運動員大王500萬元。A在明年5月報稅時,可在綜合所得稅總額1千萬元的20%額度200萬元限額內列舉捐贈扣除額。

但A先生捐贈500萬元,等於有300萬元超過上限(200萬元),將被視為贈與課稅,A須在明年5月報稅期限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若A沒有其他贈與行為、減除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剩下80萬元贈與額度適用10%稅率,等於A還要再繳8萬元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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