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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留意 中秋送禮不能抵稅

  • 林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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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節慶日宴請或餽贈禮品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交際或酬勞支出等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進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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