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預告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修正草案,若完成修法,自2021年起,只要是個人非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統統都要計入所得稅的基本稅額、適用20%稅率,不能再享免稅優惠。
一般而言,企業主若是領取現金股利,必須併入綜所稅計稅,最高稅負為單一稅率28%。
然而部分企業主將左手母公司獲利轉投資右手的未上市櫃公司,企業主先行低價買入、再高價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獲利,將所得從股利轉換為非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目前我國上市櫃與未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皆為免稅,如今企業主透過左手換右手策略,個人稅率從28%降為0%,堪稱是過去欠稅大戶黃任中的翻版案例。
財政部指出,將未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基本稅額項目,即可按照計算公式,境內外所得減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剩下金額適用20%稅負,將稅率從0%提高到20%。
官員認為,最低稅負制為個人基本稅額若大於當年度綜所稅額,個人必須額外繳納兩者間差額;反過來說,若基本稅額小於綜所稅額,個人直接課徵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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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低稅負制於時任財長林全任內上路,當時證所稅免課稅,因此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列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項目。不過,2012年時任財長劉憶如推動恢復課徵證所稅,2013年搭配修法,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從計稅項目中刪去,自此未再恢復課徵。
一般上市櫃公司財報公開、而且必須受金管會監督,其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有助於造市功能、提振我國台股動能。然而,未上櫃公司免受監督,檯面下的股價波動劇烈,導致高所得者可透過價差獲利避稅。
為落實基本所得稅額條例,避免新一代欠稅大戶橫空出世,財政部研擬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先行預告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告期間至今年8月28日,財政部盼最快在下半年的立院會期完成修法、明年1月上路。
財政部研擬將非上市櫃證交所得列為個人基本稅額項目。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30日指出,家族企業經常用非上市櫃的控股公司傳承,一旦明年新法上路,其交易所得全額計稅,傳承稅負將大幅增加,企業應盡快做規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