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仲裁風暴未息,AOP公司28日發文表示已寄發帳單,要求藥華藥支付1.43億歐元(約48億台幣);藥華藥晚間再度澄清指出,擬提出撤銷仲裁判斷(簡稱撤仲),預計官司至少要3年半,因此,目前仲裁金額為不確定,沒有認列問題。
此外,藥華藥也強調,治療真性多紅血球症(PV)新藥P1101,是由藥華藥發明並擁有專利,AOP Orphan於2009年9月僅取得藥華藥在歐洲骨髓增生性腫瘤(MPN)的授權,負責完成藥華藥專利藥品的臨床試驗,包含第I/II階段及第III階段臨床研究,以證實P1101在PV患者上的應用,並且遞交藥品文件。
由於整個P1101的藥品研發及生產品質認證均為藥華藥完成並提供資料。AOP取得歐洲藥物管理局的核准是雙方密切合作之結果,如發生送件延誤以及藥品供應無法即時給病人乃雙方共同的責任。因AOP獲仲裁判斷案,藥華藥不排除對AOP提出相對遲延的賠償。
AOP Orphan創辦人兼首席醫療長Rudolf Widmann表示,國際商會(ICC)的判斷將可彌補AOP在取得治療真性多紅血球症(PV)新藥BESREMiR,在歐盟的核准上的遲延,以及對罕見及慢性造血疾病所苦的PV患者所造成的延宕。由於國際商會判斷已確認AOP與藥華藥間的合約仍然有效,因此,該公司有權要求藥華藥支付約1.43億歐元的賠償金,AOP已寄發帳單,要求藥華藥支付賠款。
藥華藥表示,按國際仲裁案的通例,仲裁判斷若有嚴重瑕疵,該公司將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歷程總需至少3年半,故仲裁金額不確定,沒有認列問題。
再則,AOP如欲在台執行ICC仲裁判斷,因ICC仲裁判斷為一外國仲裁判斷,AOP應先依我國仲裁法第47條,向法院聲請裁定承認ICC仲裁判斷。相關法院裁定可提起抗告、再抗告等以為救濟。若要強制執行,藥華藥法務長經諮詢台灣仲裁專業律師後確認,需要經過台灣法院民事三審定讞後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