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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牙科醫糾》拆完的牙套要不要歸還?

牙套一拆,舊的牙套便無法再使用。圖/freepik
牙套一拆,舊的牙套便無法再使用。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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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病人拆下的假牙,到底該怎麼處理才完整?

案例

病人趙小姐,最近因為右下第一大臼齒酸痛,於是決定到公司附近的「好習慣牙醫診所」先檢查看看。掛完號後,由郝醫師負責幫趙小姐看診,郝醫師聽完主訴並拍攝X 光檢查後,告知趙小姐右下第一大臼齒蛀牙蛀得太深可能需抽神經,但因為這顆牙上面原本有牙橋,於是詳盡為趙小姐分析及建議治療方式,並向趙小姐說明假牙拆除後無法再裝回去,最後趙小姐接受郝醫師建議之診療方式,於是當日先拆除趙小姐之右下牙橋(犬齒、第一、二小臼齒與第一大臼齒等4 顆牙冠),並排定於三天後回診,繼續右下第一大臼齒之根管治療。趙小姐三天後再度就診,準備進行根管治療時,向郝醫師說這幾天她因為都右下沒有牙齒可以吃東西,上次只說要抽神經,根本沒向她說明治療方法為何,而且竟在她不知情下,拆掉她右下牙橋(犬齒、第一、二小臼齒與第一大臼齒等4 顆牙冠),要求郝醫師將拆除之假牙歸還。郝醫師聽完很無奈的說:「上次我都有跟你說明過,你同意我才開始拆牙套,而且有說拆掉後就無法再裝回去,況且拆除的假牙當日已由診所助理人員依感染廢棄物處理方式丟棄。」趙小姐說:「不管,如果不找出來還我,就要做一個還我,要不然我就要去告你。」

做對三件事,不怕醫療糾紛

一、告知

《醫師法》、《醫療法》及《病人自主權利法》都有規定,「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告知病情及醫療選項,而且病人有權知道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及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對於拆牙套的告知,大多牙醫師應該都會透過X 光片或影像,向病人說明為何要拆,但別忘了依法你要給病人「拆」與「不拆」的選項,也就是就算病人假牙蛀掉了,他也有不拆的選擇權利,而且還要說明「不拆有何風險」及「如果拆了有何風險」。更重要的是要給病人考慮的時間,最好不要當下解說完,就馬上進行拆除作業。

還記得「四不一要」,病人有「嗯」≠有「好」,有「好」≠有「要」,有「要」≠有「懂」,有「懂」≠有「效」,不要聽到病人「嗯」一聲,就直覺反射病人就是說好,或者代表他同意,一定要「確認、確認、再確認」。這個案例的狀況就是一個很好的教材,因為「確認、確認、再確認」,真的很重要,特別是要確定你講的跟病人理解的是同一件事,否則牙套一拆下去,舊的牙套便無法再使用,所以萬一不幸真的出現誤會或誤解,那事情就真的大條了。

二、病歷

《醫師法》第12 條第2 項第6 款是「其他應記載事項」,而老鄧一直強調所謂「法律上病歷」的記載重點就在這「其他應記載事項」,包括了「inform」、「mistake」、「yes」、「no」這四大要項。

針對拆牙套,就如同此案例,病人最容易在事後說「你沒講要拆」或者「沒講拆完的牙套無法再使用,必須重做」。因此病歷記載你真的有說及病人真的有同意就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請病人在病歷旁邊簽名。

另外更重要的是,老鄧一直建議要給病人考慮時間,盡量不要第一次來就診,或者當你一解說完就立馬動手拆除牙套,因為就算病人當下同意,事後還是有機會不認帳,因此給病人時間考慮,並且記載在病歷上,「四緩則圓」別忘了。

三、錄音

萬一你真的有講,但你的病歷又真的忘了記載,這時只能指望自己沒忘了要錄(影)音,還記得「能得同意是最好,只錄彼此沒煩惱,錄音隱私爭議少,醫病關係是王道」,因為有錄不知誰死誰手,沒錄只能死於病人之口。

(本文摘自鄧政雄著《為自己而戰:預防牙科醫糾,你應該做對的三件事》,商周出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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