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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洋、美時涉聯合行為 公平會重罰逾2.8億

公平會12日重罰台灣東洋製藥2億2千萬元、美時化學製藥6千5百萬元總計2億8千5百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公平會12日重罰台灣東洋製藥2億2千萬元、美時化學製藥6千5百萬元總計2億8千5百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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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東洋藥品及美時化學製藥因透過獨家經銷協議方式進行聯合行為,公平會12日重罰台灣東洋製藥2億2千萬元、美時化學製藥6千5百萬元總計2億8千5百萬元。

公平會接獲檢舉,台灣東洋藥品、台灣大塚製藥及美時化學製藥3家藥廠就大腸癌用藥涉及聯合行為案。不過,經過調查並在委員會充分討論後,公平會認定台灣東洋藥品及美時化學製藥有聯合行為,台灣大塚製藥則未涉及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規定。

公平會指出,台灣東洋製藥的友復膠囊、台灣大塚製藥的優富多膠囊,及美時化學製藥的復癒膠囊,都是納入健保給付的處方藥,且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的「三同」藥品。

公平會指出,台灣東洋製藥除了銷售自有的友復膠囊外,還分別與台灣大塚製藥的優富多膠囊、與美時化學製藥的復癒膠囊簽署獨家經銷協議書。其中與台灣大塚製藥是屬於一般垂直經銷代理行為,並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

但是,公平會指出,台灣東洋製藥與美時化學製藥的經銷協議,雖名為經銷,實際上雙方是「合意」使復癒膠囊不在市場上銷售,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公平會指出,台灣東洋製藥與美時化學製藥所產製的藥品都屬學名藥,具有替代性,彼此是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雙方卻透過簽署協議書的方式,約定東洋製藥按期向美時化學製藥支付一定金額的授權金,以取得美時化學製藥的復癒膠囊的獨家經銷權,同時限制美時化學製藥不得在國內自行或經由他人販售該藥品。

公平會指出,在此約定下,台灣東洋製藥每年皆依約給付授權金,但從不曾向美時化學製藥下單購買或向醫院銷售復癒膠囊,因而使得美時化學製藥的復癒膠囊近年來不曾在市場上被銷售。也就是說,雙方藉由獨家經銷條款的約定,相互約束彼此的事業活動,合意使復癒膠囊不於市場上銷售。台灣東洋製藥也因此在此三同藥品市場囊括並坐穩大約8成市占率。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兩家的聯合行為除了限制彼此間競爭外,也剝奪健保體系、醫療院所及患者原本因復癒膠囊參進市場可能享有的降價利益、實質減少醫師對於藥品的選擇,甚或對健保藥價的調整不利,影響治療大腸癌藥品供需之市場功能。公平會依法分別裁處台灣東洋製藥2億2,000萬元及美時化學製藥6,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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