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
工商時報LOGO

信託公會專訪》借鑑國外 五大信託優先引進

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認為,信託在國外發展有百年歷史,台灣才發展20幾年,還有很多發展空間。圖/本報資料照片
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認為,信託在國外發展有百年歷史,台灣才發展20幾年,還有很多發展空間。圖/本報資料照片

已將目前網頁的網址複製到您的剪貼簿!

在台灣,「信託」只有在特定業務較有大宗的發展,但在國外應用很廣,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認為,信託在國外發展有百年歷史,台灣才發展20幾年,還有很多發展空間,「家族信託」、「監護支援信託」、「遺囑代用信託」、「結婚及育兒支援信託」、「以信託方式辦理勞退自提自選」,是台灣亟需引進的五大標的。

雷仲達指出,在國外很多家族藉由信託可將財富傳承到第六代,但國內最多傳到第二代,主要是法規、稅制限制,正是信託公會努力解決之處。

他舉例,台灣的法令沒有國外那麼具有彈性。像國外家族信託常見的「王朝信託」(dynasty trust),可利用連續受益人架構,以確保歷代家族成員能享有信託利益,美國實務上有三代傳承或四代傳承信託,甚至洛克菲勒家族信託已經傳遞到第六代家族成員;但台灣的法令受益人為自然人時,至少要是成型的胎兒,因此家族信託一般只能做到三、四代。

雷仲達指出,稅務部分也有問題,例如稅法對於連續受益人之課稅方式並未規定,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係因信託契約條件成就而變更,如與前順位受益人並無贈與或繼承關係時,該如何課稅並不明確,建議稅法上應有明確規定。

雷仲達指出,據實務經驗,若沒有經過完整規劃,企業傳承可能需要付出超出預期的代價,如果信託2.0計畫能完善或明確家族信託法制及稅制,宣導企業有傳承意識,則透過家族信託可為國內企業的傳承接班及永續經營,創造更有利的環境與服務。

「監護支援信託」在日本於2012年4月就開始實施,法院裁定監護時,需同步思考受監護人資產是否需要交付信託,以避免親屬監護人濫權,之前金管會已參考日本透過家事法院及信託銀行共同協力推動監護信託制度的經驗,建議司法院推動「成年監護制度支援信託」。

至於「遺囑代用信託」在日本運用也很廣泛。高齡者就不必擔心太早給小孩財產,會發生小孩不孝順背棄父母;太晚給則擔心引發小孩爭執產生家庭糾紛。

「結婚及育兒支援信託」則可解決年輕人因經濟壓力不婚、晚婚或婚後不生小孩、出生率下降的問題,雷仲達指出,結婚及育兒支援信託在台灣可不必修法即引進辦理。

勞退自選部分,雷仲達指出,國外許多國家例如美國401K、日本的年金信託及香港強積金計畫等建立自提自選的制度,提供投資商品以供勞工自行選擇,以利勞工為自身退休金帳戶爭取更高的投資報酬率,信託公會也已委外研議完成,以信託方式辦理勞退自提自選帳戶可攜式機制的可行性,希望未來政策開放後信託業能積極參與,並透過勞工帳戶可攜方式,減少勞工因更換工作而造成多個帳戶的問題。

您可能感興趣的話題

返回頁首
LOADING

本網頁已閒置超過3分鐘。請點撃框外背景,或右側關閉按鈕(X),即可回到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