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8日三讀通過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明訂長照服務使用者,須按一定比例負擔金額,以避免削價競爭和確保服務品質。未經許可機構造成服務對象死亡,最高可罰100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行政院說明指出,長照失能人口持續成長,為擴增長照服務能量,必須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因此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法案中增列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長照輔助器材 、產品開發之規劃等相關事項。同時增列照管中心,或是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其長照需要等級和長照服務給付額度,而長照服務使用者應負擔一定比率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或金額。
為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法案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部分之服務費用,不得減免。
為廣設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增列符合特定要件的學校,得設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排除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之規定。
為避免部分設有長照科系學校疊床架屋,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以提供學校做為教學、實習、研究用途為限者,同樣不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規定。
針對非法長照機構,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罰則,明訂未經許可而設立且提供服務的長照機構,或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未配合辦理轉介或安置者,處負責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且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而未經許可而設立的長照機構,若對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處負責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未經許可機構造成死亡,最高可以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