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界在疫情期間仍有好消息,財政部19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公發公司與金融業等企業原始帳簿憑證皆可改為電子媒體儲存,免經國稅局核准即可銷毀紙本資料,改用電子文件保存,惟電子文件保存年限仍維持帳簿十年、憑證五年等標準。
財政部認為,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必須遵循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建立內控機制,尚在主管機關高度監理下,可確保會計資料安全、正確、完整性。
財政部也舉例,證交所針對公發公司每季辦理財報實地審查,另每季針對上市公司內控制度抽查,上市公司只要符合財務、業務異常指標,將立即派員做重大事件管理。
另近期因KY公司財報頻出包,證交所自2021年起要求KY公司第二季財務報告調整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發布銀行函證查核實務指引供會計師遵循,同時也要求簽證會計師需提供財務報告關鍵查核項目,顯見我國監理機制完善。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怡慧指出,因應電子化環境發展及簡化營利事業會計處理流程、節省倉儲及管理成本,既然公發公司等會計資料已具備完整與正確性,財政部也放寬規定,允許該類公司可採用電子方式儲存帳簿與憑證,免經過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即可適用。
至於非公發公司且非金融產業者,李怡慧表示,該類企業仍依照現行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資料必須經過國稅局核定並確認後,企業再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經稅局核准通過才能以電子方式儲存帳簿與憑證。
李怡慧也強調,不論是用紙本或是電子方式儲存企業會計帳簿與憑證,依照商業會計法規定,會計帳簿必須保存十年、會計憑證也要保留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