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
工商時報LOGO

烏龍稅單退稅 立委提議無限期

  • 工商時報 林昱均
烏龍稅單的退稅請求權年限尚在協商階段,不少立委提議改為無限期。圖/本報資料照片
烏龍稅單的退稅請求權年限尚在協商階段,不少立委提議改為無限期。圖/本報資料照片

已將目前網頁的網址複製到您的剪貼簿!

我國立院財政委員會上周完成審查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其中有關政府烏龍稅單的退稅請求權年限尚在協商階段,不少立委提議改為無限期。但KPMG安侯建業指出,依照109年大字第四號大法庭判決裁定,國稅局錯誤稅單所導致的退稅請求權應受十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時效不以五年為限。該條文起因於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遭稅捐機關誤認為營業場所而申請退稅的行政救濟案件,因此又稱「陳長文條款」。

由於「陳長文條款」條文並未明訂民眾申請退稅期限,故外界普遍認定,只要是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的退稅案件無時效限制。

但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黃彥賓表示,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4號大法庭的裁定,基於法律安定性考量並督促民眾及早行使退稅權利,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大法庭認為,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時效應參照行政程序法131條僅限於十年,也就是公法上請求權「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大法庭觀點,若國稅局109年5月24日發給民眾錯誤稅單,民眾必須在119年5月23日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否則119年5月24日後就無法再申請退稅。

不過,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討論情況,藍綠都有立委主張應該烏龍稅單無請求權時效,例如綠委高嘉瑜強調多數民眾非稅法專業,不僅要自行發現政府課稅錯誤再申請退稅,政府還設定年限,該情況明顯不合理。

部分在野黨立委則主張應比照財政部追稅時效延長至15年,既然財政部可追稅15年,民眾也應該享有同等權利。

由於藍綠立委各版本甚多,因此稅捐稽徵法第28條仍在黨團協商階段。但黃彥賓建議,不論修法情況如何,民眾若有溢繳稅款狀況應盡早提出退稅申請,以免逾期而喪失退稅權益。

您可能感興趣的話題

返回頁首
LOADING

本網頁已閒置超過3分鐘。請點撃框外背景,或右側關閉按鈕(X),即可回到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