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確診人數遍布全台,不少醫護專家都指出,想要控制疫情最有效快速的方法,就是要盡快提高疫苗施打比例。然而,接種疫苗可能會出現副作用,若不幸出現嚴重不良反應,也需要注意有3種保障可以爭取。
台灣現有約70萬AZ劑疫苗可供施打,衛福部次長薛瑞元日前表示,目前已完成採購並有合約的,有AZ疫苗1,000萬劑、莫德納505萬劑、COVAX有476萬,國產疫苗部分則有1,005萬劑等,但未抵台的疫苗皆無法保證什麼時候一定會到、數量也無法確定,「所有疫苗在上飛機前都沒有辦法講百分之百確定」,5月有機會、6月可能性更高。
據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資訊,目前開放接種的AZ疫苗,可能產生的不良反應包括接種部位腫脹、疼痛、疲倦、肌肉痛、關節痛、身體不適、體溫上升、發燒、畏寒等,一般於接種後數日內均可緩解,如民眾返家後有持續發燒、呼吸困難、氣喘、暈眩、心跳加速等不適症狀,就需進一步赴院診治。根據疫情指揮中心21日公布統計,已累計28萬1,647人接種新冠疫苗,其中當日新增17人發生不良反應。
在施打疫苗之後,要是害怕發生嚴重副作用,有3項保險或補償可以轉嫁風險。
一、防疫保單
安達產險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接種保障綜合險」,民眾在接種90天內產生不良反應,將提供每劑住院日額每天3,000元、最多14天的給付,而加護病房一次定額給付為3萬元,以及喪葬定額費用30萬元,一年保費只要226元。
富邦產險的疫苗保障綜合險,提供228、365元等2種投保方案,以年繳保費228元來看,疫苗不良反應補償金5,000元,如連續住院達5日(含)以上增額給付3萬元,且接種後180天內又確診,定額給付3萬元及實支住院醫療最高給付20萬元。
熱賣的防疫保單泰安產險「有疫健康2.0」,也有方案保障冠狀疫苗施打後的不良反應,提供住院給付1,000~2,000元/日、加護病房給付2,000~4,000元/日。
新安東京海上產險的「健康御守+」健康保險,除了針對新冠確診者有理賠之外,若是施打新冠疫苗而造成身體不適經醫師診斷須住院,一般住院日額給付1,000~3,000元,最多可申請60天,抑或嚴重到要住進加護病房每日給付3,000~9,000元,最多則可申請45天。
南山人壽5A人生專案「五小福外溢保單」中的防疫健保現金回饋附加條款,則是鼓勵保戶接種疫苗防疫,一年內有接種11項指定疫苗或4項指定癌症篩檢,隔年可以獲得現金回饋2%。
二、意外險
除了防疫保單之外,要是因施打疫苗造成失能、身故,「意外險」也可以給予理賠,據法院過往判例,若保戶證明身故、失能是因施打疫苗造成,與自身疾病、器官老化等內在原因無關,即能符合「外來性」因素取得意外保險金,但實際情形仍須依照個案情況認定。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也有配套補償措施,接種新冠疫苗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將比照其他常規接種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機制,如接種新冠疫苗造成死亡或極重度障礙,將給付最高為600萬元補償金;無法確定與預防接種關聯性時,死亡及極重度障礙給付金額最高為350萬元。
具相關性的重度、中度、輕度障礙,給付最高金額在250萬元~500萬元之間;如無法確定與預防接種關聯性,給付金額最高在200萬元~300萬元之間。其他未達嚴重疾病程度不良反應情形,但是常見、輕微等可預期接種後不良反應,則不予救濟。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李瑞瑾)
疫情重創生計!在這裡投保丟了工作 半年「6成薪」津貼全泡湯
國內疫情日趨嚴峻,全國進入防疫第3級警戒,確診、隔離人數不斷攀高,有的行業勞工因此生計受到衝擊,就有一位在職業工會加勞健保的民眾,擔憂請領失業津貼會受到影響?勞保局對此表示,由於在職業工會不能參加就保,因此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只要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及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大陸或港澳地區配偶,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雇主及外籍員工(除了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大陸或港澳地區配偶外)不能參加就業保險。
當遇到公司倒閉、歇業的時候,就保可提供勞工失業給付,必須同時符合4項條件,包括非自願離職、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以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至於失業給付的計算方式,為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若離職退保已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發9個月;至於在領取給付期間,扶養沒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每扶養一人加給10%,最多加給20%,換句話說,最多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成。
不過,也有民眾在職場上遇到性騷擾的問題,卻被公司冷處理,甚至惡意逼退員工,根本拿不到「非自願離職單」,失業給付到底該如何請領?勞保局指出,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如果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初步查證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第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第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第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第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如法院判決載明離職事由屬非自願離職。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紀佳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