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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飲前董事孫幼英 3年內不能擔任董監事

投保中心進行的大飲董監事解任訴訟已勝訴確定,大飲前常務董事及總經理孫幼英三年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圖/本報資料照片
投保中心進行的大飲董監事解任訴訟已勝訴確定,大飲前常務董事及總經理孫幼英三年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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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裁判解任失格案創首例!投保中心進行的大飲(1213)董監事解任訴訟已勝訴確定,大飲前常務董事及總經理孫幼英三年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大飲前常務董事及總經理孫幼英於107年間以買賣土地及借款方式掏空公司資產,又102年至107年間利用假發票交易侵占公司款項挪為己用,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事。

經投保中心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孫幼英之董事職務,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2月26日以109年度金字第21號判決投保中心勝訴,全案已於110年3月30日確定。

投保中心已函請金管會協助發函經濟部辦理董事解任登記。

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9年8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重點之一為投保法第10條之1第7項,明定被解任董監事,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

大飲解任訴訟案之判決業已確定,被解任董事孫幼英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將不得擔任任何一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董監事。

此失格之規定,應可有效督促董監事恪遵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於促進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實深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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