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志宏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因應疫情急轉升高,雙北自5月15日起提升至第三級警戒,之後三級警戒擴大至全國,5月25日又將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其間司法院配合三級警戒發布之法院防疫指引,將訴訟案件之開庭除具有時效性、緊急性或必要性之外,均暫緩辦理。在這將近一個月暫緩開庭之措施後,我們不得不思考因為防疫需要,如果未來還是不能很快地群聚實體開庭的話,是否應該改變長久以來的實體開庭思維?取而代之的是,讓一般案件均可以常態化地以遠距視訊開庭,反而只在有充分必要之例外情形下,才容許實體開庭。
究竟在遠距審理常態化的思維下,要注意的事項有那些?是否法律依據都已經齊備?又是否可以一步到位,還是應該逐步實施?由於目前的訴訟法律,區別為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關於遠距審理的規定各有不同,本文擬以作者目前承辦的民事訴訟業務為例,進行相關討論,希望能夠藉此預作準備,並引起各界對此議題之關心重視,畢竟訴訟案件開庭是司法正義的核心活動,同時也驅動著許多相關產業與商業經濟作為,在保護公共健康安全時,也必須思考兼顧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甚至是最根本的經濟民生問題。
關於民事訴訟的遠距審理,民事訴訟法已在今年1月20日就修正公布了第211條之1的規定。依此規定,只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設備,而可以直接審理,法院都可以在認為適當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此設備進行案件審理。司法院也根據該條規定,公布了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下稱審理傳送辦法)。
換句話說,遠距審理民事訴訟,其實已有基礎性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意願且有能力參與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並沒有過長時間持續以防疫指引暫緩開庭的正當性。當務之急,即應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第2項規定徵詢當事人有關遠距審理的意見,清查確認出可能且適合遠距審理的民事事件,在下一階段仍有避免群聚之防疫措施實行時,可以立即定期開庭。
其次,則是針對有意願,卻缺乏相對設備的當事人,依審理傳送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規劃配備適當處所使當事人可以就近利用建置之遠距審理設備進行遠距審理,以減少人流之距離及範圍。最後則是就不願進行遠距審理或受徵詢卻全無回應之當事人,確認個案是否有不能進行遠距審理之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仍應由承審法官審酌對造訴訟權益保障及個案情事,依法決定是否以遠距審理為適當。如此應可將長期間因防疫措施而無法開庭審理之案件數縮減到最小規模,終而再尋求適當之實體開庭方案。
在上述漸次展開遠距審理案件數量的同時,全國各法院應盡速配置效能優良、數量充分,足以擔當遠距審理常態化的遠距審理設備,審理傳送辦法中有關「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法官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二時段」(第四條規定參照)的實體開庭原則思維,應盡速檢討修正。此外,有關公開審理的基本法治原則,也應被努力嘗試維持。參考國外遠距審理的實踐經驗,比較開放的作法是直接對公眾提供個案視訊審理之網路連結或固定頻道;比較謹慎的作法則是有意旁聽的民眾仍須逐案個別提出申請,均可供參考。
惟無論如何,不能只因為遠距審理,就完全排斥公開審理提供旁聽的可能性。還有應該關注的是,在法院業務中占有相當比例的調解事件(也包括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的勞動調解)。雖然前述遠距審理的法律規定,是在民事訴訟法中的總則篇,但其條文用語為「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是否可以遠距調解,如果可以,又應如何進行,恐有疑義,也有必要盡速以修法或司法實務解釋予以確定,以持續發揮調解作為替代解決紛爭的功能。
我們期待全國各項防疫措施能夠有效達成防止疫情擴散的目標,並祈福台灣可以盡速地度過此次疫情難關,回歸正常生活。在此之前,遠距審理常態化應該是持續抗疫與履行司法職責的最佳方法。當然,在全面實施遠距審理常態化之前,可能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與相關規範,所以是否讓我們現在就明快地決定:將遠距審理常態化作為下階段法院防疫指引的主軸,盡早開始遠距審理常態化後的各項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