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檸檬車法案7月上路 福斯集團四品牌提前6月開始實施修正版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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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俗稱的「檸檬車法案」),未來將為消費者在購買新車時,提供法律明文規定的權益與保障,福斯集團在台四大品牌,包括福斯(Volkswagen)、福斯商旅(LCV)、奧迪(Audi)、史可達(Skoda)1日宣布,提前自6月1日起實施修正版定型化契約,展現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並提供完善的購車保障。

台灣福斯集團總裁Matthias Schepers表示:「這項法案通過施行後,意味著政府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努力向前邁進一大步,而消費者購車權益更是我們十分重視的,因此我們率先響應政府新政策,並提前施行法律所規範的相關權利義務,致力為台灣消費者提供完善、安心的購車環境。」

經濟部於年初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今年7月1日生效。新修正版契約規範新車在交付至少180日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如果發生重大瑕疵,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一項規定,修正「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如下:一、行駛時起火燃燒;二、發生暴衝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三、煞車失靈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四、行駛間熄火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五、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六、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另外,新車如有以下情形,也將構成屢修不復之瑕疵,消費者同樣可以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 交付至少180日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二、 交付後至少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其中有關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之計算,應扣除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及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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