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投信投顧業者再接到一公文,主管機關再要求「基金業者不得將所收取之基金經理費退還基金投資人」並且將該規範增訂在「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之中,並給基金業者六個月緩衝期予以修正。
投信投顧公會表示,該條文修正主要讓基金業者不能退佣給法人投資人以作為勸誘投資人買基金,這原本就是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的規定。但因發現有基金業者售一般級別共同基金給法人,再用其他方式補貼給基金申購者其中的價差,對此現象,主管機關除了正式發文之外,也將該規範正式納入相關規定之中,以導正基金業者的行為。
目前基金業者推出的共同基金有多級別,I級別是法人級別,一般來說,由於法人買的金額多,基金費用率較低,以某境外基金為例,一般級別年費用率是1.5%,但法人級別的年費用率只有0.9%,有的基金公司可能沒有引進I級別基金,因此,直接以退佣方式退給法人投資人。
投信投顧公會指出,正如主管機關在108年7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24536號函中的說明二也有提到「投信事業除因應投資人條件發行不同基金經理費之級別,或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訂定前提條件外,投信事業不得將所收取之基金經理費退還給基金投資人」。
投信投顧公會進一步指出,主管機關希望若是基金業者對於大額申購客戶(包括但不限於非同集團的組合基金及保險業委託投信業者代為運用和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單帳戶等)宜提供法人級別共同基金給法人,不得用所收取的通路報酬提供利益、補貼或回饋。若尚未引進法人級別,可以申請正式引進台灣,至於之前有退佣情況的基金業者,主管機關給予六個月的時間讓基金業者進行檢視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