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今(18)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創新板的上市條件,從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修正為「最近四季財務報告所示之營業收入合計」,另在合格投資人的適格標準中,對自然人資格之一由淨資產達1千萬元,調整為提供1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證交所創新板至今仍掛零。證交所表示,經過持續偕同中介機構積極推動新創事業申請創新板上市掛牌,經彙整研析業界建言,擬將修正「創新板」相關規範,獲得董事會通過,將修改「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9條及「營業細則」第79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上述修改內容待陳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對外公告實施。
有關修正內容包括:
(一)「創新板」上市條件:為適時縮短新創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之前置時程,復考量若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之「最近四季」財務報告所示之營業收入合計不低於1億5千萬元者,應已符合規範所要求財務標準條件,爰修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之規定,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修正為「最近四季財務報告所示之營業收入合計」。
(二)合格投資人適格標準:按現行「創新板」限定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始得進行交易。為避免在實務作業上嚴重影響投資人之參與意願,或增加證券商之審核成本及稽查風險,爰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9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對自然人資格之一由淨資產達1千萬元,調整為提供1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