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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召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被公平會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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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維善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公平會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維善優公司2018年5月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美容保養品及食品。公平會在2021年3月派員赴維善優公司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到公司招募2位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均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為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傳銷商之權益,傳銷事業應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避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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