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22日將初審通過的18歲公民權修憲案送出委員會,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有被選舉權。憲法第130條的規定,停止適用。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立法院院會討論,需立委總額3/4出席(85位立委)、出席立委3/4同意(64位),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
民進黨團有61席且掌握4席無黨籍、國民黨有38席掌握1席無黨籍、民眾黨有5席、時代力量則有3席。依照目前立法院的席次結構,若沒有國民黨團支持,修憲案也無法通過,送出立法院交公民複決。
修憲委員會18日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的情況下,經點名表決,通過由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所共提的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但當天並未送出委員會,而是在22日送出。
此外,修憲委員會上午也同時通過民進黨、時代力量、台灣民眾黨立委所提的一項臨時提案,建請除18歲公民權修憲案外,其餘保留在修憲委員會的諸多提案,包括降低修憲門檻、廢考監落實三權分立、基本人權保障等,均能盡量再找時機繼續審議協商。
這項臨時提案希望,朝野努力讓其他有共識的修憲議題在2024年公投複決,以讓中華民國憲法能與時俱進,並回應人民對修憲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