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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於2023年上路 台商海外投資架構怎麼稅

  • 林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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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確定將於2023年上路,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王瑞鴻24日指出,CFC主要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藉由對境外公司之控制力,透過讓境外公司不分配盈餘至股東身上以達到規避稅負或延緩繳稅的效果,因此,CFC制度對家族境外投資架構的影響,將視該境外公司的功能或角色而定。

過往很多家族會選擇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公司作為控股、資產管理或金融商品操作之用,然而,面對新法上路,不免擔心CFC對是類境外公司所產生之影響。

家族投資架構在面對CFC制度的第一步驟即檢視目前投資架構在CFC生效後可能產生的影響與衝擊,舉例來說,如果境外公司是單純作為控股之用,只要實質營運公司未分配盈餘給境外控股公司,則CFC制度並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但若是實質營運公司會分配盈餘給境外控股公司時,縱算境外控股公司未分配盈餘給股東,股東仍會因為CFC制度視同分配的精神而提前繳稅。

然而,並非所有境外控股公司都會落入CFC的課稅範疇,王瑞鴻特別提醒,CFC課稅的第一個要件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股權超過50%、或對該境外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公司方有可能落入CFC的課稅架構;如果該境外公司持股已經分散到不同家族分支甚至不同世代的家族成員身上,有可能該境外公司就不會落入CFC的課稅規定。因此,確認CFC課稅制度對家族投資架構的影響是首要之務。

如果經由第一步驟已確定家族境外投資架構會落入CFC的定義者,家族成員也無須太過恐慌,下一步就是進一步檢視家族投資架構在CFC生效後是否會產生稅負的不效率,進而可考慮在CFC課稅制度生效前先行調整。

王瑞鴻舉例,過去家族企業選擇在境外設立多層次投資架構來轉投資東南亞的生產基地或是不動產,在這個投資架構下,東南亞轉投資公司匯出盈餘,所產生的當地扣繳稅款,並不能用來扣抵日後台灣股東獲配最上層控股公司盈餘所產生之所得稅,但只要最上層控股公司選擇不分配盈餘,所產生的扣繳稅款的浪費則可能較易為股東接受;但是當CFC課稅制度生效後,只要東南亞實質營運公司一匯出盈餘,最上層控股公司股東就可能立即面臨到繳稅的問題,而實質營運公司當地的股利扣繳稅款並不能來扣抵CFC的課稅,故如何讓實質營運公司的股利扣繳稅款具有抵稅效果即為關鍵。

過去很多家族境外公司的股東或是基於簡化作業程序或是疏於辦理股東名冊的變更,而導致公司名義上的股東與實際股東已有落差,王瑞鴻另外提醒,此時即須在CFC課稅制度生效前加以釐正,以避免日後徒生爭議。

簡言之,第二步驟主要針對目前投資架構在CFC制度下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相關因應,諸如備妥帳簿憑證、釐正股東名冊等或是調整未來的投資架構以避免稅負上無謂的損失。CFC制度下稅務成本的增加有可能是必然的結果,但無謂的租稅損失仍然可以避免,即便過去有多種可用於節省稅負的投資架構,為避免舊思維在CFC生效後造成反效果,提醒切勿再以舊觀念因應未來的CFC課稅制度。

雖然財政部已於多年前公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但未來CFC課稅制度在執行上仍有許多細節或疑義仍待釐清,而家族企業在面臨CFC議題時,也有諸多的細節會被忽略,包括境外投資架構與境外公司財務報表的揭露,會不會衍生過往海外所得甚至是遺產及贈與稅的稅務風險、家族成員在申報CFC所得時的立場是否一致、CFC生效前的架構調整會不會衍生台灣或是其他地區的租稅風險等。

王瑞鴻提醒,面對租稅的議題,因為每個人的狀況不同,並不能一體適用所有租稅架構和方法,若納稅義務人自行參考其他類似案例操作,可能不僅無法降低租稅風險,反而增加了其他稅務風險。因此,洽詢專業人士提供必要的協助,才是達到事半功倍效果的最佳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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