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記憶體大廠美光科技2017年控告晶圓代工大廠聯電,主張聯電透過挖角美光前員工,竊取美光的營業祕密,並協助福建晉華開發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製程。雙方去年11月達成和解協議,智慧財產法院今撤銷原判決,改判聯電協理戎樂天無罪、美光前主管何建廷和王永銘6個月至1年不等徒刑,得緩刑;聯電則處罰金2,000萬,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7日就檢察官起訴聯電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一案作出判決,聯電對前開判決表示欣慰,並感謝法院依據事實公正裁判。聯電並深切期望檢方尊重上訴審法院之判決,以及聯電與美光公司於2021年11月達成之全球和解,讓本案得以畫下句點。
聯電為半導體晶圓專工業的全球領導者之一,專注於邏輯及特殊技術,為跨越電子行業的各項主要應用提供高品質的晶圓製造服務。在各領域提供具有競爭力之產品及服務之際,聯電將持續落實並優化有關營業秘密之保護與防免的政策與措施。聯電並將持續盡全力於發展晶圓專工本業,以期在激烈競爭之全球半導體市場上立足,並為我國科技與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聯電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上訴案件(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9時25分宣判。判決主文如下:
一、原判決撤銷。
二、被告何建廷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並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
三、被告王永銘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以侵占而取得他人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
四、戎樂天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罪部分無罪。被告戎樂天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五、被告聯電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及同條項第2款之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緩刑貳年。
(工商時報 涂志豪 ;中時 蔡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