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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利潤分配稅制 OECD提出指引

  • 林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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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2月4日公布全球利潤分配稅制(Pillar 1)第一部分細節法規架構徵求意見稿,對超大型跨國企業的剩餘利潤在不同交易模式下如何分配給市場國,提出更為明確的指引。

此項計畫是OECD與G20等國際組織所推動的全球反避稅提案的兩大支柱(Pillar 1 and Pillar 2)之一。目前OECD包容性架構141國中,已經有137國達成共識,同意執行兩大支柱,預計支柱一將於2023年後開始推行。

兩大支柱旨在改革國際租稅規則,並確保跨國企業無論在哪裡經營,都應繳納公平份額的稅負。其中,支柱一在確保國家之間更公平地分配超大型跨國企業(包括數位經濟企業)的利潤和課稅權,將部分課稅權從跨國企業的母國重新分配到市場國,不論這些跨國企業在這些市場國是否有設立公司。

支柱一全球利潤分配稅制將針對合併營收達200億歐元(約新台幣6,500億元)超大型企業,就其獲利超過10%的超額利潤,將25%分配予市場國課稅。該類超大型且高獲利的企業,全球預計有100家左右的企業。舉例來說,若此超大型企業獲利率達40%,依照此利潤分配稅制,大約有1/5的利潤會被重分配至市場國。

資誠PwC指出,這個用來分配給市場國的剩餘利潤叫做金額A (Amount A)。此一金額如何合理分配到相關市場國與兩個因素有密切關係,一個是連結性,另一個則是收入來源規則。在2021年10月各國達成共識時所提出的框架中就包含了這些概念,這次的徵求意見稿針對這兩項因素提出更一步的解說。

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提出具體的最終方案,但是最重要的新增點在於,依照交易類型不同去定義收入的來源國到底應該如何決定是在哪個國家,並在此不同類別的框架下供各界提供意見。例如,企業主要做間接銷售(B2B)而非直接銷售至終端消費者產品(B2C),可以依照銷售零組件收入來源規則規定計算市場國可得利潤份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昇指出,台灣受到支柱一影響的企業主要在電子產業,並且大致屬於B2B交易模式,主要是製造並銷售電子零組件,而非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終端產品。在這種模式下,如何定義出此類大型跨國集團來源於市場國的份額,在欠缺指引的情況下,將難以計算。依照徵求意見稿所提出的分類,原則上就是以最終產品的交付地來決定銷售零組件收入來源分配到哪一個市場國。

除針對交易類型做出不同規定外,徵求意見稿也提出可以採取公式化規則或是按照個別交易個別判斷等規則。主要目的在於平衡兩大目標,一是尋求精確的數據資料,以及各大企業現實上能採行的可行作法取得資訊,從而降低合規成本,並試圖在精確性及實務合規成本間取得平衡。

支柱一法規架構徵求意見稿僅是一個法規意見的框架草案,意見徵求時間到2月18日截止。下一個支柱一的徵求意見稿將針對金額B (Amount B),也就是對例行性活動的利潤簡化計算規定,時間訂在2022年年中。這些徵求意見稿待各界提供意見後定稿。此外,支柱二全球最低稅負制的相關具體規定與徵求意見稿,也將如先前所預告的時程表逐一公開。其中,行政性實施框架徵求意見稿將率先將於2月下旬發布,逐條註釋預計不久也會發布。應予課稅規定(STTR)的細節法規框架、租稅協定範本及其逐條註釋等徵求意見稿則是表定3月份發布。

由於此制度立法涉及各國立法與跨國間的合作與協調,這使得OECD所設定的2023年目標深具挑戰性。企業未來需密切注意各項細節性法規的發布內容,以及關注各國立法動態,與多邊公約或雙邊租稅協定的各種進展,以便隨時因應可能的變化。

曾博昇提醒,OECD如預期地發布了支柱一第一個徵求意見稿,並宣布按表操課將陸續發布更多細節法規文件,說明了OECD要達成2023年這個實施日期的決心。可能受到全球反避稅兩大支柱影響的企業必須提前進行準備。

曾博昇表示,數位經濟課稅方案及全球利潤分配稅制牽涉許多複雜的細節,同時台灣也將於2023年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案。這些制度對台資企業影響深遠,且彼此間存在交互作用,台資企業必須掌握法令變動的趨勢,事先進行分析評估是否會對自身情況產生影響。

考量當前全球許多挑戰的存在,包括疫情不確定性、供應鏈安全、地緣政治、數位轉型需求等,再加上未來越加複雜的稅務環境及法規,以及全球反避稅的趨勢,曾博昇建議,台資企業宜諮詢相關專家,整體性的針對目前的控股架構、交易模式及集團的利潤配置分析相關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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