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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禁止搬運廚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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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去年10月1日公告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但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之飼養規模達200頭以上,且該廢棄物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核准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環保署表示,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阻絕非洲豬瘟疫情,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廚餘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或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飼料管理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健全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符合再利用管理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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