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
工商時報LOGO

3爭議涉違憲 法學界狂轟平均地權條例修法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8日主持「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圖/蔡惠芳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8日主持「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圖/蔡惠芳

已將目前網頁的網址複製到您的剪貼簿!

內政部強力主導修法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尚未出爐,但法學界已餘波盪漾,多位學者專家認為爭議最大的修法重點,包括:禁止私法人買房、禁止預售屋轉售讓與、炒房者處以最高5,000萬元高額行政罰等,三者都涉及違憲,遭到多位法學界學者專家狂轟。

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今(8)日在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主持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中,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指出,這次修法禁止私法人買房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爭議非常大,涉及違憲,也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立法。

呂丁旺表示,此次修法禁止私法人買房,若公布實施,將造成系統性風險,首先,會衍生公務員貪瀆風險,第二,更超出行政審查合理負擔,1年365天扣掉假日後的工作天,教公務員1天能審查幾件,「本來私法不動產的買賣,弄到最後變成公法審查,靠么!這樣下去房地產市場一定蕭條,最後誰受害,大家都得承擔代價!」建議應改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較合理。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系主任及教授許義寶指出,限制私法人買房,造成自然人、法人權利不對等,是違反平等權;禁止買房是違憲;在憲法第23條,則是違反立法比例原則;審查許可制的行政裁量權,給予空白授權,為粗糙的不完整政策,因此上述四大理由,支持並肯定呂丁旺的見解,認定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

對於禁止預售屋轉售讓與、違反者最高處以300萬元方面,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真理大學教授林家祺表示,母法罰則缺乏授權目的、範圍、內容的明確授權,顯然不符合憲法依法律限制人民之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疑慮;其次,這是我國首度以立法方式,禁止並處罰人民合法移轉財產,並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的私法自治領域,在尚未採取抑制不動產炒作的三大政策工具之前,就逕行採取禁止轉讓的終極手段,已不符合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

林家祺主張,雖然有例外條款,但將徒增行政機關的查核、提高其審查困難度,增加行政機關的行政負擔。建議不應以禁止人民轉讓交易並課以巨額罰款的裁罰方式,來達到抑制不動產不當炒作,而是採取融資、租稅、資訊透明公開三大工具,來達到壓抑炒作的目的。

對炒房者處以最高5,000萬元罰款,雲林科技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表示, 法律應該要保護人民,但本次修法對「炒房」的定義,仍然沒有明確標準、缺乏預見性,民眾不知道該怎麼遵守;甚言之再用重罰以及可以不負責任的檢舉制度,更是侵害人權、造成胡亂檢舉,徒惹不動產交易更多糾紛。再者,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讓地方主管機關有高達5000萬的裁罰權。且地方主管機關並無法建立清楚的調查、行政起訴、審議的內部分工,也不熟悉聽證式的案件裁決程序。中央主管機關目前看起來也沒有要制訂一個清楚合比例的裁罰基準。

楊智傑表示,在母法欠缺各項配套下,未來處以5,000萬元裁罰權若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則屬違憲設計,恐有濫權之虞。在此情況下,應還是交由內部程序制衡,並回歸到保障較為完整的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管理炒房行為,才符合人權保障。

「史上最慓悍打房」 法學界主張聯合提出釋憲

被封為「史上最慓悍打房條例」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完成立法後餘波盪漾,今(8)日在一場研討會中,多位法學界學者專家對於禁止私法人買房、禁止預售屋轉售讓與、炒房者處以最高5,000萬元高額行政罰等修法,認為有涉違憲之虞,現場炮火四射,義憤填膺,並鼓勵各界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案。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今(8)日主持「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預售屋買賣禁止讓與、以5,000萬元高額行政罰禁止炒作,三大爭議焦點的合憲性審查,邀請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主任及教授許義寶、前考試委員邱聰智、真理大學教授林家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明鏘、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廖義男、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等多位學者專家,參與研討會。

謝哲勝表示,限制人民權利,並不是不可,但平均地權條例此次修正案,已涉及違反憲法第15、22及23條,而且修法必須符合第23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中的增進公共利益要件;此次修法探討的前提,必須先了解到底何為公共利益,再來看適當性、必要性、比例性,如果內政部所指的公共利益是讓大家有房可買,如此的修法就是不當連結原則。

謝哲勝認為,如果修法是為了讓大家有房可住,為何不多提供社會住宅、或採租稅、融資等其他政策工具來達成;再者,禁止私法人買房與炒作之間,其關連性又如何,若有不當連結,也有探討的必要。

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表示,立法院上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其中79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立法,這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立法。

呂丁旺分析,原則禁止、例外許可,是只有在屬於憲法例外情況下,才會出現,一種是緊急法制,如嚴重傳染病的隔離規定;另一種是征服者國家對於殖民國家的殖民法律。不過平均地權條例倉促立法,未能考量對於人民財產權、自由權的保障,難免有違憲的爭議。

呂丁旺鼓勵大家申請釋憲,並主張應採合憲性的「原則許可、例外禁止」,且為窮盡融資、租稅、限制買房戶數等所有改革手段之後仍無法管制不動產炒作後,最後採取的不得已手段。

台大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廖義男表示,此次修法涉及違憲部分,大家要了解,並不是立法者立法,大家就要接受,而是應勇於挑戰,提出釋憲。

謝哲勝指出,學者專家是希望鼓勵大家提出憲法訴訟,必須經由一次次憲法訴訟,來找出藉由修法平均地權條例作經濟管制的標準,司法權也是可以制衡行政權的,並且釐清前述限制人民權利手段是否可達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但試問,房價是可以這樣打下來的嗎?全世界有這樣的方法來打房嗎?作為民主法治國家的一員,大家都應進一步思考其適法性。

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今天也以聽眾身份出席,並全程參會。

姚連地指出,平均地權條例若要修法,必須有其必要性、目的性,但限制人民財產自由處分的自由被限制,這就是擾民;如果控制房價是修法的目的,那麼此次修法是禁止私法人買房、禁止預售屋轉售和讓與,未來人民買賣被限制,嚴重者將影響國內經濟和內需。

被問到是否會提釋憲,姚連地表示,若有機會他願意提出釋憲,看看大法院法律見解是否修法條文符合自由民主國家的憲法。

您可能感興趣的話題

返回頁首
LOADING

本網頁已閒置超過3分鐘。請點撃框外背景,或右側關閉按鈕(X),即可回到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