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的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的市場價值,予以補徵稅款。
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的公司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股東權益,尚包含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的資格,故此類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的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價額計算應以市價為準。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3月將未上市(櫃)及非興櫃的A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贈與其子,贈與日股票淨值為新台幣20萬元,該球場會員證當月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為400萬元。
因該公司股票兼具股東權益及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即持有該股票的股東享有擊球權,故應按贈與日當月球場會員證的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申報A育樂公司股票贈與價值為400萬元。
扣除2023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繳納贈與稅15.6萬元【(4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財產估價相關規定,正確申報贈與價值。
至於近年各界訴求廢除高爾夫球娛樂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並不是每一種消費都要課徵娛樂稅,例如高爾夫球場收取費用如屬於向入會的會員收取一次入會費或保證金,在會員退會時給予退還者,屬於保證金性質,免徵娛樂稅。
但會員退會時不退還者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向會員收取年費、季費、月費及對會員或非會員每次入場所收取的入場費及果嶺費,也要課徵娛樂稅。高爾夫球練習場有收取票價或收費時,也應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