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原屬大同(2371)集團的華映百慕達,須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約合新台幣131.1億元),華映及大同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表示,大同既非當事人,也不是保證人,無端被牽扯,將提起上訴,大同財務和營運都不受影響。法學學者、財經專家認為,中國大陸判決在台灣並沒有確定實質力,根本無法執行。
該案為2009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三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證監會核准該收購案。
華映科技從2010至2017年獲利新台幣108億元,2018年華映宣布重整,無法給付貨款並出現虧損,2019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9.14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人民幣30.29億元。
大同15日接獲華映百慕達應支付華映科技業績補償款的判決,大同、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表示,該業績承諾對象是中國證監會、非華映科技,且大同未與華映科技簽訂保證契約,沒有中國擔保法的保證效力。
大同指出,該判決理由矛盾,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堅信本案最終必定能夠釐清這並非商業合同條款爭執。
大同曾出具的承諾函,是為了當時華映科技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並非對華映科技為合同主體的承諾或業績保證,大同也未曾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不符合保證規定,本應免除大同連帶責任,顯見該判決前後矛盾。
況且,2009年業績承諾終止後,證監會要求華映百慕達出具新的承諾函,大同並沒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證或承諾函,因此,大同對之後的業績承諾更無關係。
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認為,就法而言,中國大陸判決在台灣無實質確定力,且大陸「擔保法」、我國「民法」保證的規定,大同不負連帶保證責任,中國華映科技幾不可能對大同公司執行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