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楠梓加工區上周大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以致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遭受損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高雄國稅局說明,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可至國稅局網站的「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及列印,除符合兩者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其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兩種可豁免狀況分別為,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
至於廠商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及資料,包括災害現場及毀棄物照片(須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的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的憑證影本。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若因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可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受災害損壞資產,若有賠償收入或出售收入,則應列入收益。
財政部補充,營利事業遭受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如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報經勘查核定,並將取得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災害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部分,應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