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指出,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最近一次修正已超過五年,財政部考量這段期間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修改及2023年度施行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提出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分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配合會計準則修正相關規定,張瑞峰說明,包括因應依IFRS 16認列為使用權資產,或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租賃(EAS 20)將屬於融資租賃之承租資產認列為租賃資產並計提折舊之乘人小客車,應比照同條第13至15款有關自購資產規定處理,例如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為限,始為衡平。
同時,由於目前EAS 20的規定仍然類似IFRSs被取代之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IAS 17),對租賃採二分法區分為「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融資租賃係指移轉附屬於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之租賃;營業租賃則為融資租賃以外之租賃。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對於採營業租賃方式認列租金費用者,仍回歸查準租金支出規定列報。
二是配合所得稅法之相關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其中,配合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查準適用範圍、投資收益、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或損失等規定等。
張瑞峰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前述虧損扣除計算規範,如有依法免稅之所得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於計算當年度得後抵十年的虧損金額時均應計入,以避免以後年度錯誤多抵用虧損金額而被加計利息補稅。
最後則是配合實務運作調整或放寬相關規定,張瑞峰會計師提醒,這部分修正草案內容將對營利事業列報費用產生影響,且因該等條文未列於查準第116條規定中,將於本次修正發布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宜密切注意修法動態。